联系我们
姓名:易轶
手机:13241758094
邮箱:yiyilawyer@163.com
证号:13702200811695191
律所: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3层
涉外离婚
同妻第二次起诉法院仍不判离,助女方成功离婚摆脱不幸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bjzmlhls.com/ 时间:2022/4/13 10:12:15
原告:李女士
原告律师:卢静律师、周亚徽律师
被告:刘先生
案情简介:
2012年李女士和刘先生登记结婚,2015年二人生育一子刘小某。李女士系再婚,刘先生系初婚。
婚前双方经过短暂相处,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因婆媳关系不和、性格不合、三观差异大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结婚后李女士发现刘先生不喜欢与其有肢体接触,导致双方极少有夫妻生活。
自李女士生育刘小某后,刘先生开始对李女士不闻不问,除了发生矛盾时与李女士争吵,平时都是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交流”。刘先生在与李女士发生争执时,还对李女士有殴打辱骂等行为。
除此之外,刘先生母亲性格强势,常与李女士发生争执,挑拨二人夫妻关系。在李女士坐月子期间,刘先生及其母亲对待李女士的饮食非常敷衍,从未尽心照料过李女士,态度亦很恶劣。
最终,李女士忍无可忍,自2018年5月离家,与刘先生分居。与刘先生长期不和谐的婚姻,使李女士身心俱疲,对生活非常绝望。
2019年1月底,李女士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广州某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2020年6月,李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刘小某归李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刘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开庭时刘先生仍旧不同意离婚,但未提交第一次判决后至第二次起诉期间双方感情有所缓和的证据。
办案经过:
家理指派卢静律师主办该案件。因李女士身在山西某地,故卢静律师只能通过微信视频与李女士沟通案情,沟通时间大概一个多小时。大部分时间卢静律师都在倾听李女士诉说,从双方恋爱直至分居,为了维持这个家,为了孩子能够在父母的陪伴下成长,李女士一直在隐忍、挣扎、妥协,但无论怎样让步,始终打动不了冷漠无情的丈夫。在孩子出生后,凭着女人的第六感以及丈夫的种种迹象,李女士便判断出刘先生系同性恋性取向,其与李女士结婚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生育孩子。从李女士的诉说中,卢静律师能够感受到这段婚姻对她毁灭性的打击,这段无性无爱的婚姻把李女士折磨得身心交瘁。李女士没有想到离婚也这么困难,希望家理律师能够帮助她早日离婚,重新获得新生。
卢静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李女士的心愿和情况后,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符合当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应判决离婚,并指导李女士提交了大量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
开庭前,刘先生给李女士及家人发了几次短信,均表示同意离婚,请李女士与他沟通抚养权归属问题和财产分割事宜,但开庭时,刘先生突然表示不同意离婚。从李女士提交法院的证据来看,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且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判决作出后至第二次离婚诉讼案件开庭前,双方感情并未有任何缓和,而刘先生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感情有所缓和,仅仅口头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在庭审中一直指责埋怨李女士,完全看不出其对李女士有任何感情。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竟然再次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收到判决后,李女士非常想不通,明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什么法院仍旧不判决离婚,此时的李女士情绪接近崩溃。卢静律师耐心地疏导李女士的情绪,并向其提出上诉的建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并结合本案李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卢静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应判决离婚,如果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的几率很高。
此外,卢静律师分析,如果二审上诉期间民法典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李女士与刘先生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应该会支持李女士的诉求。结果亦如卢静律师预判,二审法官开庭后明确表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便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此情况下,刘先生同意离婚,李女士亦表示只要能够马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另行处理。最终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李女士得偿所愿,成功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
案件结果:
李女士与刘先生自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家理律说:
全球化时代的今天,我国社会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社会中许多同性恋相关的问题层出不穷,如同性恋群体对婚姻权利的诉求、同妻问题、艾滋病问题等。而我国现行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只局限于一男一女之间。法律规范不完善,也是造成这些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同妻是指男同性恋者的妻子,尤指婚前被丈夫故意隐瞒性取向而结婚的妻子,是较为弱势的群体,她们的数量比我们想象中的更庞大。
同妻群体不仅不能得到性生活上的满足,还遭受漠视、冷落、家庭暴力、艾滋病的威胁。本案中,李女士之所以成为了同妻,最根本的原因是其与刘先生系“闪婚”。在结婚前,李女士对刘先生并未有充分的了解,其在与前夫离婚后的一年内与刘先生结婚,刚离婚时正处于极度自我怀疑的状态中,此时刘先生趁虚而入,百般殷勤,一直催促李女士与其结婚,李女士便在这种情况下仓促与之登记结婚,当时的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再次坠入了深渊。
闪婚经常发生,但闪婚并不代表着就是真爱,也有可能是被欺骗。闪婚的不良后果亦很严重,如果发现自己成为了同妻,那么我们建议,不要犹豫,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但也不要冒然起诉,起诉前建议咨询或者委托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相关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李女士之所以第一次起诉没有成功离婚,原因是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刘先生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在法庭上,空口白牙地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夫妻二人都是各执一词,法官很难相信原告一方。可以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或者分居协议里面记载的分居事实、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等。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证明双方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就医、住房困难、照顾老人等导致两地分居。
案外说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中国民众对同性婚恋的看法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但歧视仍然存在。很多同性恋者为了躲避旁人的眼光选择了隐瞒性取向与异性结婚,而这无疑是对婚姻另一半的极大不负责任和欺骗。
实践中,无论是根据此前婚姻法亦或是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性恋与异性的婚姻都不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如果婚后发现自己的另一半是同性恋者,但又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允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家理律师建议应尽量收集对方是同性恋者的证据,如果证据充分,即便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法院亦有可能考虑此情形而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