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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
男方出轨且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助女方争取45万元补偿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bjzmlhls.com/ 时间:2022/3/28 10:06:58
原告:张女士
原告律师:耿艾楠律师,张永强律师
被告:李先生
案情简介:
2014年张女士和李先生通过网络相识并于同年相恋,2016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小明。
因张女士与李先生两人恋爱时价值观、家庭背景相似,因此结婚初期二人感情甚笃,但随着李先生更换至新的工作单位,二人渐生嫌隙,张女士发现李先生经常以工作忙为由夜不归宿且不做解释。
2019年12月张女士发现李先生与某女子聊天暧昧,尺度极大,争吵无果后,张女士搬回自己家中,与李先生分居。
分居期间,李先生曾在街头打骂张女士,且经张女士查阅家中监控发现,李先生多次将婚外第三者领回家中进行不当行为。
至此,张女士希望结束不幸福的婚姻,而李先生拒不同意离婚。
2021年3月10日张女士求助于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耿艾楠律师,希望能够尽快解除其与李先生的婚姻关系,并获得相应赔偿。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经耿艾楠律师细致询问,张女士坦言,二人结婚时并未购置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且二人自小家庭条件较好,平时开销极大,是“月光族”,甚至有时需要双方家长救济。但是因李先生行为恶劣,给张女士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张女士希望李先生能够补偿其最少30万元。
本案立案后,耿艾楠律师在梳理了张女士提供的李先生出轨证据后,发现其婚姻过错行为基本可以坐实。但实践中,按照北京地区的惯例,即使被认定为婚姻过错,赔偿金最高也不会超过10万元。在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帮助当事人一次判离且争取较高的补偿,成为家理律师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经过与张女士的多次沟通,耿律师了解到李先生及其父母对二人的婚生子李小明极其宠爱,而张女士对李小明是否由其抚养则并不十分坚持,但是强调如婚生子由李先生抚养,一定要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耿律师随即确立了以李先生具有恶劣的婚姻过错、与李先生争取抚养权为切入点争取赔偿最大化的办案思路,尝试将李先生拉入到“谈判桌”,助张女士一次判离并争取高额补偿。
确立办案思路后,耿艾楠律师亲自走访派出所,与派出所民警进行耐心沟通,最终派出所民警同意帮助调取李先生对张女士施暴时十字路口、小区门口等地的监控视频,但是与施暴现场相关的监控视频有上千段,需要耿律师及张女士自己从中筛选。最终,耿律师通过对暴力发生时间、走访施暴地点、寻找相关摄像头编号等方式,在上千段视频中挑出施暴现场视频并成功调取,作为证明李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在与法官沟通过程中,为最清晰地展现我方张女士的处境,耿艾楠律师提前把李先生的大尺度视频、家暴视频等具有冲击力的影像及照片进行详细整理并用彩笔标明,将视频、截图及李先生与案外女子的聊天记录制作成清晰的目录一并提前邮寄给法官,并通过电话与法官沟通李先生婚姻过错行为之恶劣,我方婚内生活之隐忍,表达我方争取抚养权的决心。
最终,在家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官亦感其情可哀,立即安排在一周后开庭。
开庭时,李先生坚持不同意离婚,但耿律师抓住其强烈要求争取抚养权的特点,劝诫其婚姻过错行为恶劣,势必会影响到争取抚养权,且如最终法院将其过错行为写在判决书中,一旦孩子日后看到,会对李先生造成不利影响;如其现在同意离婚,则可以撤回其家暴、出轨的证据,双方达成调解,这对张女士、李先生、孩子来说均是最为稳妥的选择。
最终,在法官及耿律师的劝说下,李先生同意离婚,并在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同意支付张女士45万元补偿。
案件结果:
本案经法院调解结案,婚生子由李先生抚养,张女士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张女士每月可探望孩子四天,法定节假期日及寒暑假时间一人一半;李先生支付张女士补偿款45万元。
家理律说:
本案张女士的核心诉求是争取高额损害赔偿。本案最后取得了非常理想的结果,但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什么行为属于法定应当赔偿的婚姻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有上述行为的,且该行为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构成婚姻过错,无过错方不仅有权请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且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亦有权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出轨行为未达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是否构成婚姻过错?
民法典颁布后,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列为婚姻过错的法定情形,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什么是其他重大过错,家理认为如该过错行为侵犯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或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话,即可视为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如一方有出轨的情形,且该情形十分恶劣,属于法律上的婚姻过错。
三、如一方有婚姻过错,是否影响抚养权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孩子成长不仅需要良好的经济环境,也需要正确的引导和来自于父母的良好示范,因此如一方有严重的婚姻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
案外说法:
通常认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不得有出轨、婚外情、同居、重婚等行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并非单纯的道德义务,一夫一妻、相互忠诚是我国民法典确认的婚姻家庭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必须能够“亮剑”,在需要时有威慑力,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就像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无法形成震慑。因此,当出轨者选择内心欲望,迈出出轨的第一步时,就应做好需要承担相应后果的心理准备。而针对无过错者,倘若婚姻真的背叛了你,应该学会调整心绪,冷静理智处理,尽可能搜集对方出轨的证据,主张自己应有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