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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bjzmlhls.com/ 时间:2016/6/10 9:59:43
核心内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对夫妻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等情形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包括: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如果男女双方均为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到驻在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而不必回到国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二、离婚诉讼判决生效的过程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