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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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

北京离婚财产律师解析 离婚时,一方擅自无偿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bjzmlhls.com/   时间:2023/1/30 11:47:58

由于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产,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投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权当然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离婚时,一方擅自无偿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否有效?接下来将由北京离婚财产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北京离婚财产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夫妻处置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受让人是否善意,不知道未经妻子同意转让股权,并支付合理的股权对价。


也就是说,购买股权的人不知道两个人在离婚和打架,它也支付了这样一个买家在市场上应该支付的合理对价,所以它符合善意获得的条件。他们的股权转让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和有效,这也是为了保护其在市场上的商业交易的稳定性。


《公司法》没有要求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配偶同意。我们说的第一点是,在正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应该经另一方同意处置财产,因为另一方是财产的共同所有者,但我们说的第二点是,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和有偿的,那么股权转让是有效的。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特殊规定高于普通规定。让我们看看,原则上,他必须处置财产是双方同意的,但法律上有特殊规定,从特殊规定来看,那么活动有偿获得股权是有效的,它属于特殊规定。


为什么股权转让是有效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没有规定必须得到配偶的同意。那么,如何处理这种风险呢?给您以下建议:


首先,非经营方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获得股权转让行为的知情权,因此建议非经营方尝试产品公司股权,即使经营方突然转让股权,他也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我们可以利用股东的知情权防止对方擅自处置股权。


如果不是股东,我们不知道人们仍然出售股权。当然,如果是原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他不需要履行通知其他股东和优先购买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证明转让股权的股东不擅长获得。


一方出售股权,如果出售给外部股东,他将履行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一个法律程序,但现有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事实上,他不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也不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他在原合伙人之间帮助他粗心,然后通过兄弟之间的股权转让隐藏财产转让,也有可能。


第二个建议是,擅自转让股权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少分财产。然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方隐瞒、转让、出售、破坏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为隐藏、转让、出售、破坏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


如果另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上诉,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本规定,即一方在离婚期间擅自转让股权,应出售夫妻共同财产,鼓励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或离婚后,发现股权转让请求再次分割股权或转让价格,并要求对方少或不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和性质,股权往往在熟人或亲属之间转让,如果在股东婚姻过程中购买股权,那么如何证明他们是善意的建议,必须提前获得配偶同意,或配偶认可后,同时及时支付所有合理的对价,以免被认定为与转让人串通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或对于股东婚姻变更,股权只是等待购买。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离婚财产律师,北京离婚财产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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