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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公司钱被妻子转空,夫妻公司大闹财产争夺战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bjzmlhls.com/ 时间:2016/5/29 10:00:14
事情太突然了,他迅速带上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到海通证券的客户部要求冻结这部分钱。几经交涉,证券公司终于冻结了这笔钱,这让沈军稍稍松了一口气,可是没想到随后那笔钱又是被证券公司以“私人财产证券公司无权冻结”为由解冻,并很快被转走了。从此,这笔钱便彻底从沈军的视线中消失了。
而私自转走这笔钱的人不是别人,正是公司的另一位股东,沈军的妻子刘文。几经交涉无果,刘文拒绝说出钱的下落。无奈之下,沈军以公司股东挪用公款为由,向公司所在地区的派出所报了警。但派出所民警说,你们是夫妻,别立案了,回家自己商量去吧。
那刘文到底为什么要把公司的钱据为己有呢?她承认,当初她的确把那笔钱从公司的账面转到了自己的个人名下,她说:“我当时也不算是把它拿走,以前一直是由沈军管理公司,掌握经济,掌握公司的经济运作,后来我觉得就是想变更一下权利。我也是股东,所以也应该有权支配这笔钱。”
沈军对刘文的话显得很不以为然,他说:“这笔钱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抽走的,都会给公司造成一种负面的影响,作为公司一个运营当中的钱,或者注册资金,经营上的资金,任何时候都不能动。”刘文的想法则显得简单得多,她说:“不管这个钱放在家里也好,放在公司的账面上也好,都是我和他共有的钱,既然是共有的,我就有权利支配。我就是要争取对公司的支配权力。”
图方便妻子成股东
面对现在不可收拾的局面,沈军显得很后悔,他说这一切都是他自己图方便造成的。 在南京市工商局查到了东南图文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资料显示,公司成立于1995年,当时有两名股东出资,沈军是其中之一,但是另一名股东并不是刘文,而是一个叫孙强的人。沈军说1997年,孙强提出要离开公司,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工商部门告诉沈军,如果公司想保持原来的形态,就必须再增补一名以上的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处于对公司发展稳定的考虑,沈军在征得刘文的同意之后,孙强把自己名下的股份全部转让出来,公司又增加了一名股东,就是刘文。与此同时,两个人也变更了公司的注册,又增加了一些投资。 从税务部门的纳税登记上来看,刘文加入公司以后公司的发展一直很好,究竟是什么让这对生意伙伴夫妻闹上法庭呢?
归根到底是离婚争财产
几经周折,找到了一些曾经在公司里工作过的员工。她们都说,这件事是人家家里面的事情。员工们回忆,当时夫妻俩男主外女主内,配合得很默契,公司的规模也是越做越大。他们的福利待遇比同规模同业务的公司要高出一大截,但是后来两人的关系好像越来越紧张。最终,离婚两个字不可避免地成为两个人必须面对的话题。
刘文告诉 ,沈军对她说离婚的话,自己只能分到公司5%的股份,其余的你都拿不到。既然说到离婚,财产分配就是一个很现实也是很伤感情的问题。而在此之前,刘文从来没有想到过自己在公司里的股份问题,5%这个数字让她大吃一惊。刘文回忆当初注册变更时,从头到尾都是沈军一个人办理,股权的事她更是没有放在心上,直到这个事情出来了,她才认认真真地翻看了公司的章程,原来两个人的股份比例为90.2%和9.8%。
究竟是合理支配还是侵占公款
在刘文将钱转出公司之后,人也随之离开了公司。公安机关不立案,沈军只有一次次去找刘文,但是刘文则坚决不还。这场夫妻之间的纠纷也殃及到了公司,东南图文公司停止了正常的经营。最后沈军觉得只能通过法律途经解决问题了。在咨询了有关法律规定之后,沈军决定以公司名义到法院起诉。最终,这对生活中的夫妻,分别以公司法人代表和公司股东的身份相见法庭。
开庭之前,双方的代理律师显得对胜利都志在必得。蓝飞是沈军的代理律师。在他看来刘文将那笔钱返还公司是理所当然的事,而且如果不尽快返还,后果会更加严重。他认为只要财产还是在刘文个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那就是一个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
施正刚律师是刘文的代理律师,他觉得刘文完全有权利处置这部分财产。因为在翻阅了有关资料后发现,直到起诉之前,沈军和刘文从来都没有对家庭财产进行过明确的分割,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当初他们购买股份以及增加注册资金都是在用夫妻共有财产。施律师认为,《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要有2名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但是当初东南公司注册变更时,资金来源是没有经过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对沈军和刘文来说,这笔资金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这样,实际上出资的主体已经变成了一个,也就是他们夫妻,这就违反了公司法中出资股东必须在2人以上的规定。
反之,如果确定了这些注册资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东南图文公司本身的成立就是不合法的,自然也就不能以公司作为原告要求刘文返还这笔钱了。针对施律师的说法,东南公司则把公司章程作为自己最有利的证据拿了出来。蓝飞律师认为,其中关于各自股份的约定足以证明,对于注入公司的这部分财产,双方等于是经过了分割。
当初公司注册变更时,原本是为了图省事求安定,沈军才让妻子做了股东;而到头来,恰恰就是因为公司的另一位股东是自己的妻子,才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现在原告方认为,这笔钱是公司的公款,刘文理应返还给公司;而被告刘文则坚持,这笔钱是夫妻共有财产,她有权支配。法院究竟会怎么判决呢?
夫妻店成立前要财产分割
最后,下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个让沈军和刘文都没有想到的裁定:法院认为东南图文有限公司实质上已不具备法人资格,驳回原告东南图文有限公司对刘文的起诉。
审理此案的李仁军法官告诉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就原告(东南图文有限公司)而言,他从形式上面是具备这个要件的,但是我们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法人财产的独立性,由于这个沈先生和刘女士他们是夫妻关系,我们国家《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由于这个股东双方是夫妻关系,没有进行财产分割,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了,就是两个股东之间的财产混同,两个股东的财产,实际上,就是一个股东的财产,他失去了公司法所要求的必须两个人以上股东的这种要件,因此东南(图文有限)公司失去了法人的资格。
南京市工商局长注册处的李科长表示,从法律法规上来说,作为家庭的共同成员来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是允许的,但他们必须以自己所拥有的资产来投资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登记的时候应该提交书面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证明。
但是东南图文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沈军并没有向工商部门提交财产分割协议,他又是怎么办下来这些手续的呢?沈军说他当时分别拿着两人的身份证去办理相关手续,然后把变更登记表拿回家让刘文填,工商局并没问其他。 看到两个人的身份证上,的确不是同一个地址。而当初沈军又没有说明双方是夫妻关系,工商局自然也就无法得知这个情况,所以东南图文公司顺利地通过了变更登记。
南京市航空航天大学科技与经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乾贵说,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要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如果是一个人做股东,那么这个时候,实际上他一个人的意志,就是公司本身的意志,他想怎么处理这个财产,就可以怎么处理这个财产。但是如果是两个以上,利益不同的股东之间就会产生一个相互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一个股东想损害公司的利益,另外一个股东他就会站出来说话,这种不同利益相互之间才能产生一种监督作用,使得公司的运作能够依法进行。如果两个出资人,他用来出资的财产是一个共同财产的话,那就不是各自的财产,而不是各自财产,他们之间的利益就完全具有一致性,因此两个股东之间,他就不可能存在一个利益上的一种对立关系,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共同财产关系,不管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还是其他共有关系,那么在进行投资之前,一定要采用法定方式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然后,让他成为各自拥有的财产,然后进行投资,这样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